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唐榮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佰壹拾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捌佰叁拾叁元柒角,折合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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