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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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益嘉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才二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前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參角,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壹拾柒元肆角,折合新台幣陸仟零伍拾貳元(元以下不算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須能證明林才二是公司監察人者),並均附繕本一份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