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10號原告 楊武凌 原告與被告高雄地方法院 陳中和 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民國106年8月1日起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999,904元暨均按年利率百分之百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計為58,399,649,600元【計算式:15,999,904元/日×365日×10年=58,399,649,6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399,64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65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