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8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晴
林鑫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 律師
游璧瑜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花芬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12月2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84,4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7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