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96號債權人漢武第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榮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承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務人謝承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⒊債權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繳納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