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旺欉 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北區監理所之承受訴訟人)代表人 袁國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