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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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08號抗告人即原告 楊武凌 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地方法院 陳中和 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0日107年度補字第10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以108年1月9日、1月11日書狀對於上開裁定聲明異議,應視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