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00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慧婷 、林譽
  儒、 林宜秀林雅筑林珮琪林岑蓉 等人(均為 林保興
   林隆盛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1,0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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