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尚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進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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