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俊驛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98年度偵字第9729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俊驛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98年度偵字第9729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