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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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生益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生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生益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3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2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100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游生益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其於97年7月26日入監執行,刑期屆滿日原為100年10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9月3日,又受刑人業於100年4月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6111號函暨該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可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