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被告 陳愛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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