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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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5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子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子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子健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欣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