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57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11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蔡美華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刑事判決上訴時始得對本判決上訴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