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益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查受刑人李宗益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添具繕本1件)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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