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補字第30號原 告 蕭亞萱 法定代理人 蕭友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