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聲字第14號
法定代理人 甘景春
相 對 人 紀勝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101年2月1日對相對人所發板橋三民路郵局第
1738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案外人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債務
人紀勝翔之債權讓與聲請人公司,另聲請人已以寄發存證信
函之方式替代債權讓與之通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提出戶籍謄本1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