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1109號
原   告  黃儷月
被   告  陳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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