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5號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廖賢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對
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3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元,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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