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小字第17號
法定代理人 林瑞模
訴訟代理人 余雅婷
被 告 張慶良
訴訟代理人 張議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101年3月16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洪秀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小字第17號
法定代理人 林瑞模
訴訟代理人 余雅婷
被 告 張慶良
訴訟代理人 張議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101年3月16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在本
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