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仲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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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仲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仲訴字第1號原告DevonIT,Inc.法定代理人JohnA.Bennett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
陳信宏 律師 陳姿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1萬993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657萬4,546.17元,合計為新臺幣19,550萬7,279元[計算式:6,574,546.17×29.73700(起訴時即民國102年9月24日臺灣銀行營業時間美金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9,550萬7,279,整數以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2萬7,427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新臺幣161萬9,93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7,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