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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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金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金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金聰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民國92年度上更㈠字第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以90年度聲字第179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93年4月30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3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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