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075號上訴人 張秀梅
黃祖發 被上訴人 黃祖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