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48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振瑋
何義順 康美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彥仁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陸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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