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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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7號

聲請人 陳世堯

王淑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 律師

陳婉瑜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博雄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0,71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傅俊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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