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40號原告 姚連昆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文清 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勞調字第5號受理在案,因兩造調解不成立,依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現本件訴訟移由本院民事庭受理並進行審理。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嘉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