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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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40號原告 姚連昆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文清 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勞調字第5號受理在案,因兩造調解不成立,依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現本件訴訟移由本院民事庭受理並進行審理。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