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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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76號原告 謝瑾葳 被告 陳志勤 法定代理人 陳登棠 兼法定代理人 陳素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零 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