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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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16號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被告 陳誼庭 即 陳金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