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港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明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25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許明義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雖一度否認,最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
尚稱良好,惟被告拾獲他人遺失且有價值之物品,不思返還
被害人或交警方處理,竟侵占入己,其法治觀念實有偏差,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除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害外
,亦破壞社會秩序。另參被告僅國中肄業,智識程度不高,
家境勉持,經濟生活狀況不佳,遭侵占財物價值非鉅,且已
由被害人領回,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第2項,刑法第
33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鳳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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