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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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28號
原 告 林育如 即優境工程行
被 告 林俊志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簡字第2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雲林縣莿桐鄉,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