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07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雄簡字第4077號
原   告  陳正揚
訴訟代理人  蕭志原
被   告 愛麗斯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昭
訴訟代理人  胡筀珽
       艾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3年間購買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被告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規定負有善盡「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
維護」之責任。惟被告違背其職務,未注意大樓之排水暢通
,98年6月15日、同年7月16日及同年8月8日下大雨,大
樓公共管線被異物堵塞,原告所有系爭房屋發生天花板及2
樓陽台公共管線排水倒灌,致屋內裝潢及家具、家電用品等
浸水受損,不堪使用。原告因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致原告受有如附表所示各項損失,金額共新臺幣(下同)30
5,099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賠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5,0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房屋所在之大樓共有76戶住戶,排水管之使
用係大樓住戶生活之所需,且排水管路均埋設於牆間之內(
暗管),非肉眼所能查驗是否堵塞。被告於98年6月15日經
原告之承租人反應,專有部份有溢水現象,即刻指示管理組
長暨監察委員會同機電廠商赴系爭房屋內勘查,同時要求機
電廠商立即檢測排水管路,查明係為住戶私管或為公共管線
堵塞,如確為公共排水管堵塞則立即修繕,被告之處理措施
,並無任何推諉、不作為或拒絕修繕等違背職務之情事,且
上開損害原因係被告所不及知,故請求免除原告損害賠償之
請求,且原告未配合檢修,且住宅內裝潢材料阻隔管線,致
使無法於第一時間執行檢測與修繕之作業,就損害之擴大亦
與有過失,又原告所提清單所顯示之內容並非全部都是受損
之必要修復費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93年間購買系爭房屋,於系爭房屋發生本件積水事件
時,為被告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之一。
㈡系爭房屋於98年6月15日、同年7月16日及同年8月8日下
大雨時,因大樓公共管線被異物堵塞,造成系爭房屋內部積
水。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含共有及共用部分之
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
環境維護事項,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
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6條第2款、第3款、第10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
184條第1項亦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系爭房屋因上
開3次積水而生之損害,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
查:
㈠系爭房屋因大樓公共管線被異物堵塞,造成系爭房屋內部積
水致生損害,為兩造所不爭執,而被告主張公共排水管路均
埋設於牆間之內,屬暗管而非肉眼所能查驗是否堵塞乙情,
原告復未為爭執,堪認為真。查,埋設於牆內之管線若不以
破壞性之方法,難以得知管線內部有無堵塞之問題,被告辯
稱除非住戶反應,否則平常無法知悉埋設牆內之管線有何問
題等語,尚非無據。原告固主張其看到與大樓配合之水電維
護廠商合約及管理契約上皆無記載要定期維護修繕暗管,惟
暗管因埋設牆內,其是否發生堵塞或破損等問題,除非有使
用者發現問題而反應,否則難以發現,且要查明且修復暗管
堵塞情況,非以破壞性方法難以為之;而為維持管線品質及
正常使用狀態,亦不適宜經常性的破壞管線,是縱認被告未
對埋設牆內之公共管線為定期維護修繕乙節為真,亦不能以
此認被告未盡其管理維護義務而過失侵害原告之權利。系爭
房屋於98年6月15日發生之積水固係因公共管線遭異物堵塞
所造成,然該公共管線可能有堵塞情況並非被告事前所知悉
而得即時排除,亦不能課予被告定期維護修繕埋設牆內之管
線之義務,是以,被告就此應無過失,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
系爭房屋於98年6月15日因發生積水所致之損害,即屬無據
,不應准許。
㈡被告稱於系爭房屋98年6月15日積水事件發生後,即派員至
系爭房屋內勘查,同時要求機電廠商立即檢測排水管路,原
與當時居於系爭房屋之原告承租戶約定欲於同年月20日至系
爭房屋內檢修管路,然該承租戶稱該日有事無法配合廠商檢
修,該次未約成後,被告即先處理公設的部分;在第2次積
水發生前,渠從地下室建設公司既有的清潔口去做檢測,沒
發現有堵塞現象,第2次積水後,渠想說怎麼還會發生這種
情況,就鋸管線,然後發現堵塞情況等語。系爭承租戶無法
配合被告於98年6月20日至系爭房屋做檢修乙節,原告並不
爭執,應為真實;惟查,系爭房屋於98年6月15日發生積水
後,屋內裝潢及家具、電器受損情況甚為嚴重,此有系爭房
屋內部照片在卷可考,被告亦即派員前去勘查,此為被告所
陳,則被告於發現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因管線溢水發
生嚴重積水損害情形後,在查明溢水發生原因前,除該專有
部分管線外,亦應儘速就大樓公共管線做徹底檢修以查明原
因並妥為修繕。被告於系爭房屋發生第1次積水後,固因住
戶無法配合而未即時對系爭房屋專有部分之管線為檢修,然
渠對公共管線之檢修僅止於從地下室既有之清潔口去做檢測
,直至發生第2次積水事件始為較徹底之檢修,被告於第1
次積水發生後之處理,難認已盡渠對系爭大樓共有部分及環
境之管理維護等責任;而第2次積水之發生原因既仍為公共
管線堵塞所造成,被告對公共管線之檢修並未盡到應有之注
意義務,如上所述,則被告辯稱因系爭房屋內裝潢材料阻隔
管線,至廠商無法立即執行檢修之作業,且原告及承租戶無
積極配合之意向,致原告損害擴大,原告及承租戶與有過失
等語,無足為採。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
有據。
㈢再查,系爭房屋於98年8月8日發生第3次積水情況,該次
積水原因仍為大樓公共管線被異物堵塞,而被告於系爭房屋
發生第2次積水後即鋸管線而發現管線堵塞情況,如前所述
。則被告於98年7月16日後既已確實發現大樓公共管線遭異
物堵塞,即應就公共管線妥為檢查修繕。系爭房屋於短期內
竟又因公共管線堵塞而發生積水情形,被告並未盡其管理維
護之責任而對公共管線妥為檢修,應可認定。是原告主張被
告對第3次積水所生之損害應付損害賠償責任,亦為有據。
㈣末查,系爭房屋發生3次積水之時點分別為98年6月15日、
同年7月16日及同年8月8日,而被告對於第2次及第3次
積水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是應審究原告因此2次積水
所致之損害為何。原告主張第1次、第2次發生溢水之處相
同,係從冷氣之排水管溢水出來;第3次是公共管線的水流
到地下室,因公共管線堵塞,水逆流到系爭房屋2樓陽台,
再從陽台流進2樓,並從2樓流到1樓等情,為被告所不爭
執,可認為真。原告固稱除了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NEC投影
機外,附表編號13號投影機吊架、編號14號SONYDVD、編號
15號100吋手拉布幕是第1次積水時即受損,有修復,附表
上編號8至11號就是第1次積水後修復上開物品所生之費用
,但第2次積水後又壞了,承租戶要求其更換新品,然原告
提出之上述物品更換新品及安裝工資收據之日期係記載98年
7月10日,為在第2次積水發生日期即98年7月16日前,是
上述物品及安裝工資尚難認係第2次積水所致損害。而系爭
房屋於本件積水事件後,牆壁、天花板之木造裝潢有遇水變
形及出現水漬之情況,且狀況頗為嚴重,原告於本積水事件
發生後有請人至系爭房屋進行裝修,有施作如附表所示編號
17至23號之項目等情,經證人即裝修當時幫忙原告至系爭房
屋關心裝修情況之 陳建榮 證述明確,審酌第2次、第3次積
水發生之地點及損害情形,原告所列上開項目,依其所提出
之估價單所示,金額合計195,000元,可認係回復原狀所需
之費用,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此部分損害,應屬可採。綜上
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19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98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
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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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項目│數量│金額│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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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年6月18日│迴音器維修│一式│1,500│康福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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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年6月18日│DVD播放器│一台│400│康福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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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年6月18日│300片播放器維修│一式│1,800│康福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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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年6月18日│按裝工資│一式│2,500│康福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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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年6月18日│Esense多介面快捷線│一個│599│燦坤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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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年6月20日│3.5吋320GBSATA硬碟│一台│1,950│燦坤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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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年6月20日│IC維修│一式│500│燦坤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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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年7月2日│三色凌鏡││32,550│新宇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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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年7月2日│主機板││5,600│新宇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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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年7月2日│電源機板││5,600│新宇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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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年7月2日│維修工資││1,000│新宇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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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年7月10日│NEC投影機│一台│8,500│翔語專業音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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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年7月10日│投影機吊架│一組│1,200│翔語專業音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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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年7月10日│SONYDVD│一台│1,800│翔語專業音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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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8年7月10日│100\"手拉布幕│一支│3,300│翔語專業音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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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8年7月10日│工資│一式│800│翔語專業音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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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二樓實木地板、天花板│4坪│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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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衣木廚維修部分│一式│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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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拆除部份│一式│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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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一樓矽酸鈣板、天花板│13坪│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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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一樓實木地板│4坪│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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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扣除和載廢料車資│一式│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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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水電換線費│一式│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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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電腦主機│二台│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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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冷氣機維修及工資││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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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總計│305,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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