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12號
原 告 詹勳育
原告與被告 黃珮珊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台幣466,00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未據
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