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將其羈押,嗣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判處被其有罪在案,但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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