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璧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一次延長羈押,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