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7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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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7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7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60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0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認定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11月10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第45頁),茲竟遲至同年月2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春秋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