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甲○○
5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1│福懋興業股│079NX00000000││1│160││││份有限公司││││││├──┼─────┼───────┼──┼──┼───┼──┤│02│福懋興業股│080NX00000000││1│127││││份有限公司││││││├──┼─────┼───────┼──┼──┼───┼──┤│03│福懋興業股│081NX00000000││1│141││││份有限公司││││││├──┼─────┼───────┼──┼──┼───┼──┤│04│福懋興業股│082NX00000000││1│71││││份有限公司││││││├──┼─────┼───────┼──┼──┼───┼──┤│05│福懋興業股│083NX00000000││1│134││││份有限公司││││││├──┼─────┼───────┼──┼──┼───┼──┤│06│福懋興業股│084NX00000000││1│163││││份有限公司││││││├──┼─────┼───────┼──┼──┼───┼──┤│07│福懋興業股│085NX00000000││1│98││││份有限公司││││││├──┼─────┼───────┼──┼──┼───┼──┤│08│福懋興業股│085NX00000000││1│9││││份有限公司││││││├──┼─────┼───────┼──┼──┼───┼──┤│09│福懋興業股│086NX00000000││1│97││││份有限公司││││││├──┼─────┼───────┼──┼──┼───┼──┤│10│福懋興業股│086NX00000000││1│36││││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