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付字第九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二月九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於七十四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七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以七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0一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嗣減刑三分之一為有期徒刑八年四月,於七十八年八月九日假釋,假釋期間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七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以七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撤銷前開假釋,接續執行殘刑三年九月又三日,以上二案件於八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假釋,假釋期間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八十七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撤銷前開二案件之假釋,接續執行殘刑十二年二月又二十五日,於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二月九日以法矯字第0980002524號函核准假釋,有「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