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7年度上字第608號上訴人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乙○○間撤銷會議決議事件,聲請回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院97年度上字第608號上訴人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上
訴人乙○○間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業經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7年8月7日具狀撤回上訴。聲請人雖主張: 曾素琴 並非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合法選任之主任委員,業經臺北縣淡水鎮公所駁回其報備,其以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撤回上訴並不合法,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應為原主任委員丙○○等情,聲請回復上訴。惟聲請人並非上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其聲請續行訴訟,於法不合。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林玲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倪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