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53號上訴人 馬蕙玲 被上訴人 陳瑛 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