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647號聲請人 許華堂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 許林鳳鳳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許林鳳鳳於民國99年9月25日死亡,依法陳報遺產清冊。惟未提出被繼承人許林鳳鳳除戶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裁定並於同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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