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82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澤青 訴訟代理人 褚宏晉 被告 蕭美秀
林主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11日下午2時15分於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另應提出黃澤青為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