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字第6號上訴人 林淑霞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消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1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