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告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 律師
蔡琇媛 律師被告 吳國楨
王令台 王令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被告 徐政雄
樓之15 陳明海 曾武彥 方台華蔡瑞朗 之繼承人) 蔡卓治 (蔡瑞朗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被告 吳訪
蔡明華 謝正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謝協昌律師被告 黃鳴棟
樓陳義里
陳份
17號2樓被告黃金堆
樓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嘉銘 律師被告 李政家
6樓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康翠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