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告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 律師
蔡琇媛 律師被告 吳國楨
王令台 王令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被告 徐政雄
樓之15 陳明海 曾武彥 方台華 ( 蔡瑞朗 之繼承人) 蔡卓治 (蔡瑞朗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 律師被告 吳訪 和
蔡明華 謝正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謝協昌律師被告 黃鳴棟
樓陳義里
樓 陳份
17號2樓被告黃金堆
樓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嘉銘 律師被告 李政家
6樓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