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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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鑑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清鑑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原因,且依卷附資料顯示,被告持刀砍殺被害人後,旋即持兇器逃離現場,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11月3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100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琪媛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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