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抗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65號抗告人 章君霈 原名 章道龍 .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代理人 林晏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章道龍之記載,應更正為「章君霈(原名章道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原名章道龍,民國99年8月13日更名為章君霈,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