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補字第二三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及郵票三十四元六份,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