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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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其夫即被繼承人甲○○(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戶籍地高雄市○鎮區○○○路○○○號七樓)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附記:
一、請於三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參辦。
二、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