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六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十右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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