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五四號
原告甲○○住高雄被告乙○○住高雄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李怡諄法官蘇雅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