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二五二號刑事判決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月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二五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五月十三日確定,茲查受刑人於緩刑前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0六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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